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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江景观路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5)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1

施行日期:200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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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沿江景观路的保护和管理,为我市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沿江景观路保护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丢弃口香糖;禁止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禁止采掐花草、践踏草坪绿地;禁止攀爬雕塑和假山;禁止在沿江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

三、禁止各种车辆进入人行步道和草坪绿地;不得在人行步道和公园广场内进行轮滑等危险性娱乐活动。

四、禁止各种船舶乱停乱靠;禁止在沿江护岸上从事钓鱼捕捞活动;禁止在沿江洗刷和晾晒各类物品。

五、禁止无照经营和乱设摊点。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全体市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沿江景观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不文明陋习和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和劝阻,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举报电话:2124055.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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