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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1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3

施行日期:200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水运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目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作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主体,将承担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航电枢纽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打造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步伐,现将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及航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划拨管理费、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水运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补偿费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照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同等补偿标准执行。

三、航电枢纽工程临时淹没土地不征用,不改变土地权属,只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淹没的耕地、园地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费”,临时淹没荒地、林地不予补偿。对农民习惯种植的国有河滩地根据实际种植状况予以合理补偿,不缴纳征地税费。

四、富金坝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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