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制,迅速遏制我市森林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四、五级高森林火险时段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区所有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上坟祭祖时,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违者,依法严惩。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田埂、烧地岸、烧山;违者,依法严惩。
六、戒严期间,各级各类防火专业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公民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学生等人员参加扑救。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交通部门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八、凡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要依法从重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 长 刘雪荣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