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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卫市城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6

施行日期:2008-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试点项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中卫市城区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试点单位,这次调查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包兰铁路。

二、调查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调查范围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调查时间

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为期45天。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这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卫市城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世军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张学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泓任副组长,监察、民政、农牧林业、规划、统计等部门和城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涉及城镇调查范围界线的由民政和规划部门确认和调处;涉及耕地、林地界线与权属的问题,由农牧林业部门提供资料并进行核查。

(二)积极配合。凡在城市规划区调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调查工作,指定专人按时到现场认定权属界线,如实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来源,避免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保障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认定地界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缺席办理,造成后果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

(三)强化管理。城市规划区调查范围内新设置的界桩和界标,是地籍测量后各用地单位和个人权属界线的重要标志,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故意损坏。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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