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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莱政发[2008]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国家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意见》(莱政发(2006)46号)中关于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支持企业异地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此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异地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二、企业申请政府搬迁补助的,新建项目生产规模必须超过原项目。搬迁补助金额根据企业旧址土地出让剩余年限等情况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旧址土地出让政府收益的60%,并且补助金额不超过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

三、市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搬迁补助的,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补助金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企业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时约定相关事项。

四、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补助资金监管协议,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30%,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时再拨付40%,剩余资金在项目竣工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相关要求后拨付。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往政策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六、本补充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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