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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4]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9

施行日期:2004-11-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进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请广大市民和普查对象积极支持与配合。

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我市2004年10月-12月对丽水市域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同时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普查登记;2005年1-4月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时间填报普查表。凡在丽水市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在经济普查登记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应当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四、本次经济普查,实行在地原则,丽水城区的普查工作,由莲都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特此通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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