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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个人外币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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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2-20

施行日期:1990-02-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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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分行反映办理个人外币存款异地托收业务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个人外币存款的异地托收,原则上按照总行(89)中综字18号文件印发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鉴于外币存款的特殊性,再作以下规定:

一、办理个人外币存款的异地托收,由委托行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存折或存单以及有关身份证件,同时在联行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

二、对未到期的个人外币定期存款,一般不予办理托收。对因特殊需要申请全部提前支取定存者,经委托行核实申请人的存单、身份证件和提支理由后,可通融办理异地托收。委托行除在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外,应加“提前支取”字样。对定活两便等其他形式的个人外币存款,目前暂不办理异地托收。

三、异地托收个人外币存款,银行一般不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自动转存时,经银行同意,委托行收妥本息后,可按约定方式办理转存手续。凡异地托收款项,原存款行必须在报单上注明帐户性质,是外汇户还外钞户。

四、个人外币存款预留印鉴者,办理异地托收时,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原留印鉴,未留印鉴者要背书签字,以供原存款行审核。

五、个人外币存款异地托收,由委托行按规定收取托收费用。手续费按托收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人民币1元;邮费可根据当地邮电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存款人要求电报划回的,加收电报费。上述费用计收人民币。

六、关于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个人外币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目前暂不办理。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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