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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外汇担保项目专户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外字[90]第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7-01

施行日期:1990-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掌握和考核外汇担保项目的情况,便于加强对外汇担保项目的管理,根据去年厦门全行国际业务工作会议和今年全行国际业务工作要点中关于进一步从严对外汇担保业务管理的要求,对经总行批准的投资性外汇担保项目(包括借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租赁保函等),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外汇担保项目专户报告制度。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汇担保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

(2)外汇担保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或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

(3)外汇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包括其生产、销售、利税、创汇、还贷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4)反担保单位的经济财务状况。

(5)担保保证金帐户或抵押的不动产等的变动情况。

(6)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其它需上报核备或说明的问题。

(8)分行对外汇担保项目管理的作法、经验、体会和意见及建议等。

外汇担保项目的专户报告为季报,各分行应于每季终了二十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一式两份。

外汇担保项目到期并解除担保责任后,分行应对外汇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作一总结,考核担保效果,总结管理经验。总结报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一式两份。

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应从1990年7月开始,按上述要求及时报送外汇担保项目的专户报告;同时,要随时注意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外汇担保项目的管理,努力防范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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