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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6]3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0-28

施行日期:1996-10-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分行: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引进外资的政策与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就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设立与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外资控股公司(下称集团控股公司);

(三)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的实际股权投资在8000万美元以上;

(四)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三年达到30亿美元以上。

二、接受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成员企业,除其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二)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三)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外方投资者共同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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