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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中银司[2002]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9

施行日期:2002-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三章 开户、销户

  第四章 认购、申购

  第五章 赎回

  第六章 撤单

  第七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八章 冻结、解冻

  第九章 分红方式选择与修改

  第十章 资料变更

  第十一章 查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开放式评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发展,规范此业务对公柜台交易行为,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对公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的对公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撤单、查询及经批准的其他基金业务。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银行应为投资者保守账户秘密。投资者自担风险。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四条 经批准的中国银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联机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

第五条 凡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负责基金资产的财务管理,促进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有关的经营活动。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兼做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管理客户基金账户。

第七条 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八条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客户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与基金账户相对应,记载客户每笔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九条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基金业务,须指定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一种技术标准。它类似于计量股票或股权的股。目前每一投资基金单位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一条 客户未关闭基金交易账户时,不得先关闭其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机构,须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时间为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上午9:30至下午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的营业机构按照前后台分开的原则,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分为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柜员号应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部门主管应对经办及复核人员当天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柜台交易进行检查和辅导,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章 开户、销户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应与中国银行签订《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与客户各执一份;并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勾联的资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第二十条 客户关闭基金交易账户,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交原开户银行柜员办理,该交易须经主管授权。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所有基金的余额都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时,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成功销户的客户,可以在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再次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第四章 认购、申购

第二十二条 认购是指客户自愿购买一定数量正在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客户在基金发行期后自愿购买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认购、申购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客户以投资金额为单位进行认购、申购申请。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下一个开放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时,才能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客户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须经主管授权。

第二十五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客户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并做相应的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认购、申购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并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当委托未成交时,应将未成交部分款项返还原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当日,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通常客户可于T+2日到银行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但对于基金发行期间的认购交易有两次确认。即T+2日所得到的确认信息(简称“认1”),只表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接受认购交易申请成功,并不代表认购基金份额成功。只有基金发行结束才能得到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结果(简称“认2”):如基金成立则“认2”确认认购交易成功,并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则“认2”确认为认购交易失败,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认购资金返还客户资金账户。

第五章 赎回

第二十八条 赎回是指客户自愿卖出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赎回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份额赎回指客户以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第三十条 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客户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交易账户有效可用份额。赎回基金份额超过2000万份时,须经主管授权。

第三十一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委托资料,并进行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电脑系统将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基金份额从客户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相应赎回款项划入资金账户,银行柜员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赎回委托未成交,电脑系统自动将未成交份额作解冻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赎回业务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可受理客户的顺延赎回申请。顺延赎回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如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延迟办理,客户对延迟办理的部分可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至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第六章 撤单

第三十四条 撤单交易主要用于客户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申请交易进行撤销处理,但银行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确定是否办理撤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撤单交易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销原交易委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办理撤单手续,须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单位公函,并将原受托回执交还银行柜员。

第三十七条 所有撤单交易须在原交易网点办理,并须在当日下午15:00之前完成,办理撤单交易须经主管授权。

第三十八条 认购、申购撤单成功后,原委托金额即时返还客户资金账户;赎回撤单成功后,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相应冻结的基金份额做解冻处理。交易完成后打印撤单交易回执交客户。

第七章 非交易过户

第三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予和司法执行等原因获得基金单位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

第四十条 银行代销网点只负责接收由于继承和赠予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原件以EMS快邮方式邮寄给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因司法判定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目前暂不受理,由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客户为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捐赠方与受赠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捐赠方出具的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捐赠方与受赠方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文件资料后,一份送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留存,一份银行留存。

第八章 冻结、解冻

第四十二条 冻结交易为司法冻结,包括对基金交易账户的冻结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第四十三条 目前银行暂不受理冻结、解冻交易,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

第九章 分红方式选择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分红方式选择是指客户对某只基金本次红利分配方式(分派现金或红利再投资)的选择。

第四十五条 选择分派现金,在基金分派红利日,电脑系统自动将客户的红利转入客户相应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在基金分派红利日,电脑系统自动将分派的红股转入客户的基金交易账户。客户待红利分派日后可到银行要求打印《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确认书》。

第四十六条 每只基金分红之前,客户可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公函要求重新选择该基金的分红方式,银行柜员审核并作相应的业务处理后,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十章 资料变更

第四十七条 如客户的资金账号、证件类型及编码、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发生变化,客户应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变更资料公函及相关资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资料变更。银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委托资料,并经主管授权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四十八条 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基金交易账号不可变更。

第四十九条 客户办理基金交易后,当日不能对证件类型、证件编码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变更。反之,客户对证件类型、证件编码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变更后,当日不能再办理基金交易。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五十条 客户在T日进行基金交易后,可于T+2日在银行柜台办理查询,并可打印查询结果。查询的业务内容为:

1.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2.交易明细信息

3.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4.历史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第五十一条 代销银行可为客户提供三个月以内的联机即时交易查询;超过三个月的历史交易查询,代销银行可通过其他方式协助办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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