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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澄迈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澄府〔2006〕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1

施行日期:2006-05-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镇工作站,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澄迈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政府、银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是指由开行提供并经县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的项目贷款。

(一)经开行和县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开行和县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省级及县级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县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 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由澄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资金拨付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项目、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领域。

第六条 贷款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借款原则,即由县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按照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偿还。

(四)规划管理原则,即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纳入全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及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防范风险原则,即既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又要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理机构职责

成立澄迈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调申报项目贷款、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分析贷款使用情况;

(二)做好项目推进与实施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按协调小组指示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草拟澄迈县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四)协调发改部门、建设局、财政局等根据澄迈县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城投公司提交的工程年度用款计划,草拟开行贷款项目分期提款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分期提款计划向城投公司下达贷款通知书,并由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五)协调发改部门、建设局和城投公司编制开行贷款本息年度偿还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人大批准执行;

(六)落实协调小组的决策事宜;

(七)协调好城投公司、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审计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及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借款人职责

(一)根据利用开行贷款年度计划,配合开行项目评审,落实利用开行贷款条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二)汇总、编报年度利用开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经县政府批准需县财政出具补贴承诺函的公益性贷款项目的借款人要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五)对开行贷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实施细则;

(六)借款人与项目法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七)每年11月份,由公益性项目借款单位和开行向县财政局通报次年需偿还的项目贷款本息金额,并报县政府。

第十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经定双方管理职责;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和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凡申请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工程的预决算必须经县政府和开行海南省分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前将第二年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综合平衡后,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储备库项目的入库、培育、维护、调整和管理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澄迈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地方财力增长状况、土地储备与出让情况、综合偿债能力等,本着“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县发改局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近期、中期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0月前编制完成第二年开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由协调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协调领导小组,经协调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经过审定的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储备库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城投公司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县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土地、环评、初步设计、概(预)算、拆迁安置、开工等相关工作,并进行审查和审批。县财政局应对项目资金平衡(包括项目筹资计划和还款计划)出具意见。县发改局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协调城投公司制定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计划,并将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计划提交协调办组织审议,由县长认可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城投公司负责将经审定的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递交开行,及时沟通协调。县发改局协调城投公司在每年12月底以前,确定落实下一年度利用开行借款项目及贷款计划。

第四章 贷款合同签订、贷款资金管理及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发改局和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贷款项目贷款计划联合向城投公司下达贷款通知书,由城投公司与开行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确定年度提款计划,签订年度提款协议。城投公司须向县政府报送合同副本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以土地收益作质押的,由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部门指定为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若采取补贴收益权质押的,由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补贴收益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部门指定澄迈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应按照开行的要求,在开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或开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和一般结算户及偿债资金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开行贷款资金拨付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及项目进度用款申请核准制度。开行贷款资金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投公司向发改局提出进度用款申请;

(二)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预算,按照开行贷款资金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在审核工程进度基础上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进度用款计划;

(三)县财政局根据发改局下达的进度用款计划向城投公司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四)城投公司根据发改局下达的进度用款计划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向开行海南分行申请资金拨付。

发改局同时将进度用款计划抄送县长、分管副县长、县财政局。

申请资金拨付时,须按照国家和开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利用开行贷款季度(或月份)计划、项目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供货合同等)等用款依据。

每个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城投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 项目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 与施工方或供货方未签订合同的用款;

(三) 超过工程进度的用款。

第二十一条 城投公司和财政局应按项目建立开行贷款资金台帐,确保开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城投公司必须加强开行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并按国家和开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投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贷款资金通过开行或开行指定的银行柜台前移系统支付,凡使用开行贷款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需在开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城投公司应按月将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送协调办和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协调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呈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开行海南省分行,抄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 贷款项目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组织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后报协调小组和县政府。待条件成熟后,由县审计局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城投公司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经县审计局审计后,及时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先由城投公司全面检查,并取得县建设局颁发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正式验收,县监察局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因管理失误,造成开行贷款资金被挪用、浪费或流失,致使承建项目未能建成投产,导致无法偿还开行贷款,县政府将终止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项目监管部门、借款人和开行报告,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产、资金产负债状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为建立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偿债机制,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以及预算外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等资源作为政府补贴还款的偿债资金来源,并按照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应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还款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发改局、财政局及城投公司每年10月份进行测算,确定项目应偿还本息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次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偿还。

第三十四条 对自身有偿债能力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核定项目收益后,再由城投公司安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若经营性收益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由城投公司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对城投公司进行补贴。

第三十五条 城投公司在开行海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偿债资金。城投公司可根据开行的要求,在开行海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偿债资金专户进行质押,以接受开行海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贷款按时偿还,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建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行政性收费专户收入等土地收益以外的还贷资金开设专户进行收集。

第三十七条 政府储备土地收益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后期土地开发投入和开行贷款项目配套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土地收益资金专户”实行余额动态监控机制,保证能够满足偿还开行海南省分行贷款本息的需求。如余额不足,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城投公司与开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确定当年偿债资金额度,涉及预算内资金的,财政局要纳入同期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依照《澄迈县土地储备办法》规定,依法加快土地的征用、收回、收购和置换,不断充实土地储备库。同时要按季将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协调小组和各成员单位,以保证土地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共享。

第四十条 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县政府授权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城投公司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再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供地。在扣除开发成本后,增值部分20%作为城投公司经营所得,其余进入“土地收益资金专户”。

第四十一条 以政府注资形式进入城投公司的土地等资产,城投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自主开发或投资、合作经营等自主经营行为。所得收入扣除20%作为经营费用后,进入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按月将所归集的还贷资金(含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行政性收费专户收入及“土地收益资金专户”资金)划入城投公司的“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具体要求为偿债资金专户平均余额应大于当季还本付息额的120%,如余额不足,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将其补足,以满足偿还开行贷款本息需求。“偿债资金专户”账户内资金在保证当期开行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付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正常调度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协调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作流程及相应办结期限见附表,并以此作为实施问责制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印发的澄府(2005)182号同时废止。

附:澄迈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一、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精神,县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为了保证协调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的履行和完成,制定本规则。

二、协调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办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的分管领导担负。协调办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澄迈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单位。

三、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遵循经济工作的基本规律,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开发性金融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协调办主要负责协调《协议》的执行,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开发性融资机制下的规划先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对各方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一)经常了解和掌握有关单位及县级信用平台借款主体执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情况;

(二)按照《澄迈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单位在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贷款偿还等方面规范管理,审议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审定;

(三)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借款主体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主体的法人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办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

(四)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管理要求,公示合作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配合开发银行对县级信用合作平台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和考核,并协助对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成员单位;

(七)有计划的和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交流开发性金融平台建设的经验,研究解决开发性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宣传和实践的深入;

(八)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的其它工作。

五、协调办通过召开会议、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协调办会议,必要时,经协调办负责人同意,可增加临时会议。以下事项提请协调办审议: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门本身不能解决和决定的;县政府安排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要工作,需要协调办各成员单位落实的;阶段性的工作部署,需要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的。审议事项被列入会议议程后,由提请召开会议的成员单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如不能按时完成,必须说明理由。

六、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工作,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

七、协调办的协调工作职能随着《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结束。

澄迈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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