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指数规则,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新股于上市第十一个交易日开始计入上证综合、新综指、及相应上证A股、上证B股、上证分类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一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06
施行日期:200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指数规则,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新股于上市第十一个交易日开始计入上证综合、新综指、及相应上证A股、上证B股、上证分类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一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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