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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许政办(2008)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7

施行日期:2008-02-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设立年度完成目标任务奖

市政府对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年初下达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年底凡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新增贷款的额度,分别给予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奖;对驻郑金融机构每年年初提出指导性新增贷款额度,年底根据新增贷款的额度,分别给予支持许昌经济发展奖。

二、设立市区新增贷款奖

(一)中长期贷款(不含政策性贷款)。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区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额的0.5‰予以奖励。

(二)短期贷款(不含政策性贷款)。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区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2%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额的0.4‰予以奖励。

(三)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0.2‰予以奖励。

(四)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新的金融工具帮助市区企业融资成功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五)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当年对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用于市区的再贷款、再贴现,分别按年度新增余额的0.4‰予以奖励。

(六)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根据其机构设置和编制情况,对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分别按上述一、二、三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15%和5%予以奖励。

(七)上述奖励资金50%部分可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30%部分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办法

本意见所指的市区范围是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对许昌市城乡一体化推进区企业的信贷投放奖励比照市区的奖励办法执行。

对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奖励,先由各个金融机构分别申报,市内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驻郑银行金融机构由市直联系单位和市发改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市财政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审计局联合对新增贷款进行核实认定后,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执行,暂定2年。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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