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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山东菏泽和信纸业有限公司金信印务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微机专用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批复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1

施行日期:2000-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菏泽地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微机专用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报告》收悉,为方便你地区地税机关微机发票印制工作,根据你局党组研究意见和你局对企业的考察情况,同意确定山东和信纸业有限公司金信印务公司为菏泽地区地方税务局微机专用发票定点承印企业。

希望你局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山东和信纸业有限公司金信印务公司的管理,督导其认真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印制和保管发禁防伪专用品、发票半成品、成品等。省局将不定期对发票印制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发票承印企业资格,并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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