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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财采[2002]2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8

施行日期:2002-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为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依照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度年招标采购业绩情况,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中国财经报》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证明,并于2002年5月底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此后,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八日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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