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财[2003]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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