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国税函发(2003)2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5
施行日期:2003-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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