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办企业认定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号)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营口石油化工厂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由辽河油田日丰石化物资经销处买断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成立了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但是,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的不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