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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3)7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3

施行日期:200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蚌国税发[2003]125号)悉。经审核,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综合管理、指导蚌埠铁路分局的多元经营企业,无固定经营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2003年度向其所属多经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各多经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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