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5)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8
施行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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