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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1998]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10

施行日期:1998-04-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云地税发[1998]004号请示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扭,保障职工生活继续得到安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属下全资企业广东省云浮水泥厂的95%股权转让给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同时以5%的股权与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营公司。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95%股权涉及的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全资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而涉及的房地产,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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