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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公告的通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2-04

施行日期:2004-0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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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纳税人:

为了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强化欠税管理职责,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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