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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市和区县建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建同[1995]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4-01

施行日期:1995-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根据市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94)京建同字第71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和各区、县建委,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各区、县建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县的施工合同实施管理。

市和区县的合同管理专用章,自1995年4月1日同时启用。

特此通知

附:印模式样(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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