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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1]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9-18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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