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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供用电合同违约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府办[1996]1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2

施行日期:1996-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用电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供用电合同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即从发出缴交电费通知之日后第8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用户:

1、当年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二、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依法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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