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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府法发〔2004〕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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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强化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向其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4%。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行为均属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应依法申报纳税。

三、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亦应依法申报纳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鉴定,发给减征或免征契税通知书。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二)城镇职工按房改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内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鱼业生产的;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六、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有效发票和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的凭证,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在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契税。

七、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应补纳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按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纳税人依据此凭证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粘贴契花、印花税票。

九、纳税人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免税凭证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发新证,否则按擅自发证处理,并责成发证部门负责追回其应纳税款,未追回者由擅自发证部门补缴其税款。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数额须与地税部门填发的《契证》、契花、减、缓、免税凭证的数额一致,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稽查核对。

十、契税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负责政策法规的解释。各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是契税的协税、护税义务人。契税征收机关可向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屋、土地权属及转移时间、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商品房指导价等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十一、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止,凡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城镇职工按房改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契证》,补粘贴完(免)契税契花,同时查验上手契及办理有关手续。

城镇职工享受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本单位集中或个人前往办理均可。从即日起凡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在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契证》和粘贴契花。

十二、凡在市、县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转移手续的,其有关税收均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农税部门统一组织征收。

十三、市民持有已粘贴印花税票和契花及税务征收机关颁发了《契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十四、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先缴纳税款,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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