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契税征收和颁发契证工作的管理行为,维护税收工作正常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加强契税征缴工作的同时,向契税缴纳人发放契证。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并办理契证。从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契证,免收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在提供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同时,须向办理机关提供契证。
三、已缴纳契税或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窗口补办契证。已经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尚未缴纳税款的,应及时补缴契税,办理契证。纳税人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缴纳契税,办理契证的,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补办契证,并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符合契税减征、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部门颁发盖有减征、免征印章的契证。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应当交回契证,由地方税务部门注销。
五、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准予退税。纳税人交回契证,由地方税务部门注销。
六、市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契税征收、契证的办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七、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契证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此通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