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地税发[1999]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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