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东地税函(2004)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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