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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东地税函(2004)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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