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3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5

施行日期:200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所称的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是指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一次购置取得作为一个整体组合的,一定数量的债权。

二、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根据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将购置“打包”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计入“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总额中,根据国税函[2005]65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

当次处置部分债权的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次处置债权收入-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