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个(2006)2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0

施行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