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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4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7

施行日期:2003-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京、连云港、镇江、苏州、无锡、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184号),经研究,现就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省内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省内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自2003年度起暂并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征所得税款不再退库;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省内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凡变更为独立核算的,应自变更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及其下属的省内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涉税事宜,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营业部名单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营业部名单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南京建康路证券营业部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南京云南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龙蟠路证券营业部南京大厂证券营业部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长乐路证券营业部南京热河路证券营业部连云港通灌南路证券营业部镇江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张家港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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