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0
施行日期:200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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