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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文府[2006]1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0

施行日期:2006-08-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第十二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法制办公室备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品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文昌鸡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文昌鸡及其产品的保护,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是指使用经过提纯复壮的文昌鸡苗、采用传统型的、生态型的饲养方法,在文昌市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受保护的文昌鸡产品为文昌鸡的鸡蛋、鸡苗、活鸡、冰冻鸡、冰鲜鸡、熟鸡以及鸡加工制品。

第五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文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文昌市行政区域的全部区域,共计2488平方公里。即东经110度28分至111度03分,北纬19度21分至20度01分。

第六条 不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鸡及其鸡产品,不得借用、冒用和盗用“文昌鸡”的名称。

第七条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为本市文昌鸡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受理和核准文昌鸡专用标志使用者的申请;

(二) 对文昌鸡的生产、经营、加工以及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文昌鸡的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三)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订购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发放文昌鸡专用标志;

(五) 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

(六) 了解掌握市场经销情况,发现冒牌情况及时向质检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七) 收集有关地理标志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

(八) 宣传地理标志有关知识,对养殖、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组织培训。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专用标志,统一采用以下形式和种类:

(一)标志图案:CIQ??Origin标志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白色,同时在图案下面标注“文昌鸡”字样。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文昌鸡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直径(MM) 60 45 30 20 10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为1.5:1.(二) 证书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

2、原产地标记证明。

(三) 卡扣卡扣用塑料制造,卡线与卡座连为一体,一旦卡座与卡线并连扣在鸡脚上,就不能无损退出。卡座的正面印有“文昌鸡专用标志”,背面印有可查真伪的文昌鸡身份号码和查询电话。

第十一条 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 鸡蛋在蛋壳上印染符号。

(二) 活鸡在鸡脚上吊挂卡扣。

(三) 熟鸡、冻鸡、冰鲜鸡在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上加贴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鸡罐头产品直接将图案压模在金属包装物上。

(五) 文昌鸡及其产品的批发市场、经销点、饭店、加工厂、饲养场等生产经营场所,经市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后,悬挂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昌鸡原产地标记证明。

第十二条 文昌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饲养和用药,控制疫病发生;保证饲养文昌鸡质量安全;推广生态饲养,保护饲养环境。

第十三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按规定申请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是以文昌鸡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都应当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申请人应当填写《文昌鸡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文昌鸡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 文昌鸡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文昌鸡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 工厂平面图与工艺流程图;

(四) 销售场所环境平面图;

(五) 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的质量资料;

第十五条 市畜牧兽医局对已获准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文昌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决定其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对暂停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合格后,可核准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使用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文昌鸡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文昌鸡的;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向文昌市畜牧兽医局、质检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纪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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