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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证处之间协作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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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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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证处之间协作调查的通知 近几年,随着公证工作的发展,各地公证处之间互相委托代为调查的情况逐渐增多。这不仅对提高办证效率,防止出具错证、假证有着重要意义,而且节省了派人到外地调查的费用,是值得提倡的。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做法,加强全国公证机关之间的协作,特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证处都要树立全局观念,把接受其他公证委托代为调查做为应尽的职责,并认真、及时地完成。

二、公证处在委托其他公证处代为调查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公证处,说清调查内容、用途和时间要求等,以便受托公证处按要求进行调查。

三、公证处在接到委托调查后,应按照委托公证处提出的要求尽快办理;如确有困难,应在委托要求的时间之内将调查情况告知委托公证处。不能拖而不办,不给答复。对于拖而不办,不给答复的公证处,委托公证处可向他们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反映后,应对受托公证处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尽快办理。

四、公证处之间协作调查,属于公证处责无旁贷的义务,均不计费用。

五、除了代为调查以外,公证处之间如有其它委托代办的事项,亦按照上述通知内容办理。

198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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