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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3】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3-08-07

施行日期:1993-08-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3〕15号通知印发)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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