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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1-10-10

施行日期:199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991年10月1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45号《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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