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公告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喀署发[2008]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3-19

施行日期:2008-03-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清理确认公告的结果,行署对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署直属行政执法主体和本行政区域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经行署2007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57个(其中行政机关35个,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17个,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5个)及其依据,予以公告。

经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具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的梳理结果等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一、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2、《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61号令)第二条

4、《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5、《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六条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检测规定》(第1号令)第三条

7、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五条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15号令)第五条

9、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第五条

二、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1、《电力法》第六条

2、《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

4、《乡镇企业法》第七条

5、《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

6、《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7、《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

8、《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四款

9、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8号令)第三条

10、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169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11、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9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12、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38号令)第三条

13、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14、《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15、《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6、《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7、《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18、《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五条第一、第二款

1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20、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

2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号令)第十七条

22、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2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

24、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三条

25、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3号令)第六条

26、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24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25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28、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第六条

29、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四条

30、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31、《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

32、《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7号)第四条第一款

33、《自治区反窃电办法》(政府令第130号)第五条第一款

三、地区教育局

1、《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3、《教师法》第五条

4、《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7、《体育法》第十七条

8、《监狱法》第六十三条

9、《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0、《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1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1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8号令)第六条

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第10号令)第四条

1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第三条

15、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12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16、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61号令)第五条

17、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九条

18、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36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19、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99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20、《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21、《自治区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22、《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7号令)第五条

24、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10号令)第四条

25、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26、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13号令)第五条

27、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第三条

28、国家教委《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16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29、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第26号令)第九条

30、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7号令)第四条

四、地区科学技术局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

3、《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4、《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

5、《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条

6、《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7、《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的八条

8、《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9、《自治区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条

10、《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

11、《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第99号)第九条

五、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国务院《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144号令)第九条

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3、《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六、地区公安局

1、《国徽法》第十三条

2、《国旗法》第十九条

3、《警察法》第六条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5、《国籍法》第十五条

6、《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7、《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8、《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

9、《消防法》第四条

10、《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11、《戒严法》第八条

12、《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1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

1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1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17、《护照法》第五条

18、《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19、《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

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2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2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2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

25、《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2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26、《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27、《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2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三条

2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二十四条

30、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93号令)第三条

31、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47号令)第十七条

32、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170号令)第三条

33、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91号令)第二条

34、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95号)第十四条

35、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12号令)第四条

36、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第五条

37、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5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38、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令)第四条

39、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第五条

4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35、36、37、38、41、42、56、59项

41、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条例》(第421号令)第三条

42、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430号令)第六条

43、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444号令)第四条

44、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号令)第三条

45、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44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46、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第四条

47、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令)第三条

48、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四条

49、《自治区禁止大麻条例》第五条

50、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四条

5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令)第三条

52、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12号令)第六条

53、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四条

54、公安部、国家体委《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18号令)第七条

55、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19号令)第四条

56、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9号令)第五条

57、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24号令)第三条

58、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33号令)第十五条

59、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8号令)第三条

60、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1号令)第四条

61、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三条

6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7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63、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2号令)第五条

64、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86号令)第三条

七、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3、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405号令)第五条、第十九条、

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9号令)第二条

5、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第二条

6、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第二条

7、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7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8、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1号令)第二条

八、地区公安局消防局

九、地区公安局边防局

1、《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2、公安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42号令)第四条

十、地区国家安全局

1、《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2、国务院《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57号令)第二条第一款

十一、地区民政局

1、《收养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第四条

3、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的八条

4、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第四条

5、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26号令)第六条

6、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25号令)第三条

7、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0号令)第六条

8、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第五条

9、国务院《城市军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第四条

10、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53号令)第三条

1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第四条

12、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第五条

13、《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五条

14、民政部、总后勤部《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1号令)第二条

15、民政部《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第十一条

16、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3号令)第一条

17、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4号令)第二条

18、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16号令)第二条

19、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2号令)第六条

20、《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87号)第五条

21、《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

十二、地区财政局

1、《预算法》第十六条

2、《会计法》第七条

3、《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十三、地区人事局

1、《公务员法》第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条

2、《劳动法》第二条、第八十七条

十四、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2、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五条

3、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令)第三条

4、《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4号)第三条

十五、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执法)

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第五条

十六、地区国土资源局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测绘法》第四条

3、《煤炭法》第十二条

4、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第19号令)第六条

5、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第六条

6、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22号令)第七条

7、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1号令)第三条

8、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9、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10、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57号令)第六条

11、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第七条

12、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469号令)第三条

13、《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五条

14、《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15、《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6、《自治区矿山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17、《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18、地质矿产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17号令)第四条

19、地质矿产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21号令)第六条

20、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号令)第四条

2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3号令)第四条

2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7号令)第四条

23、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第1号)第四条

2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8号令)第一条

25、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三条

26、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14号令)第四条

27、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7号令)第四条

28、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29、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2号令)第二条

30、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23号令)第四条

31、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令)第四条

3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第六条

3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第五条

34、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

3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32号令)第六条

36、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第三条

37、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36号令)第二条

38、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第七条

39、国土资源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38号令)第十六条

40、《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0号)第五条

41、《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7号)第三条

42、《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政府令第48号)第三条

43、《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49号)第三条

44、《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第四条

45、《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政府令第70号)第三条

46、《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政府令第93号)第四条

47、《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第96号)第四条

48、《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第四条

十七、地区测绘中心(委托执法)

1、《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469号令)第三条

3、《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

4、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8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十八、地区公路运输管理总站(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406号令)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

2、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3、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

4、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5、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6、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七条第三款

7、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8、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十九、地区公路总段(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公路法》第八条

2、《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3、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二十、地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二十一、地区卫生局

1、《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3、《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4、《献血法》第四条

5、《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6、《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8、国务院《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公布)第十五条

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3号令)第三条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1号令)第四条

1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9号令)第五条

12、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3号令)

13、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08号令)第三条

14、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5、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0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6、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令)第九条

17、国务院《中医药条例》(第374号令)第八条

18、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19、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令)

20、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449号令)第二十五条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四条

22、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27号令)第三条

23、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31号令)第三十五条

24、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号令)第五条

25、卫生部《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3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26、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27、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三条

28、《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9号)第三条

二十二、地区水利局

1、《水法》第十二条

2、《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3、《防洪法》第八条

4、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78号令)第三条

5、国务院《防汛条例》(第86号)第七条

6、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第三条

7、《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8、《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9、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6号令)第四条

10、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号令)第二条

11、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13号令)第三条

13、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四条

14、《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2号令)第五条

二十三、地区水产鱼政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渔业法》第六条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国务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五条

4、《自治区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二十四、地区林业局

1、《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种子法》第三条

4、《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6、《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7、《农业法》第九条

8、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

9、《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第四条

10、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第四条、第三十三

11、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第五条

1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三条

13、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98号令)第二条

1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100号令)第七条

15、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67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16、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

17、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令)第六条

18、《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六条

19、《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20、《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

21、《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22、《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23、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三条

24、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0号令)第四条

25、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第1号令)第二条

26、《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6号)第四条

27、《自治区防沙治沙若干规定》(政府令第64号)第四条、第五条

28、《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第三条

二十五、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46号令)第五条

2、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98号令)第三条

二十六、地区森林公安局

1、《森林法》第二十条

2、林业部《关于授权森林公安局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第1号令)

二十七、地区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三条

3、《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二十八、地区塔什库尔干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法律、法规受权执法)

1、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67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3、《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4《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二十九、地区林木种苗管理站(委托执法)

1、《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三十、地区畜牧兽医局

1、《畜牧法》第七条

2、《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

3、《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

4、《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六

5、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130号令)第四条

6、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3号令)第五条

7、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

8、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6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9、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404号令)第三条

10、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5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11、《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2、《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六条

13、《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四条

14、《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六条

15、农业部《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1号令)第三条

16、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号令)第四条

17、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四条

18、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二条

19、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第27号令)第三条

20、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号令)第三十二条

21、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4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

22、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第5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23、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67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24、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73号令)第四条

25、《自治区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

26、《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22号)第三条

三十一、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2、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50号令)第十五条

3、《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4、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号令)第四条

5、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四条

6、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67号令)第二十八条

三十二、地区草原监督管理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2、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13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3、《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四十条

三十三、地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委托执法)

1、《畜牧法》第七条

2、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3号令)第五条

3、《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六条

4、《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六条

三十四、地区兽药饲料监察站(委托执法)

1、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404号令)第三条

2、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二条

三十五、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2、《农业法》第十条第三款

3、《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4、《自治区农业机械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

5、《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6、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29号令)第四条

7、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第38号令)第四条、的八条

8、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41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9、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

10、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43号令)第二条

11、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7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12、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72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13、《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政府令第95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十六、地区审计局

三十七、地区统计局

1、《统计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415号令)第十六条

3、国务院《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53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十八、地区无线电管理处

三十九、地区信访局

四十、地区粮食局

四十一、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四十二、地区地震局(法律、法规受权执法)

1、《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2、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令)第四条

3、《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113号)第四条

四十三、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第十八条

2、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第192号令)第五条

3、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第三十条

4、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9号令)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第三条

四十四、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1、《护照法》第四条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八条

四十五、地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令)第六条

3、《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条

4、《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政府令第56号)第四条

四十六、地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

2、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86号令)第二十一条

四十七、地区档案局

1、《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2、国家档案局《<档案法>实施办法》(第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3、《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

四十八、地区知识产权局

1、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2、《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9号令)第三条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29号令)第六条

四十九、地区盐务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51号令)第四条

2、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3号令)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四条

4、《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5、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2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

5、《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政府令第81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十、地区烟草专卖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3号令)第四条

3、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号令)第四条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号令)第三条

五十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3、国务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五十二、地区地方税务局

1、《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2号令)第九条

五十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

2、《广告法》第六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

5、《商标法》第七条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三条

7、《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8、《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9、《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10、《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1、《价格法》第四十条

12、《拍卖法》第十一条

13、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第五条

14、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号令)第四条

15、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6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16、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02号令)第十七条

17、国务院《中医药条例》(第274号令)第三十七条

18、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令)第四十一条

19、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20、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326号令)第十三条

2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第五条

22、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345号令)第六条

23、国务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0号令)第六条

24、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令)第四条

25、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第五条

26、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404号令)第四十七条

27、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28、国务院《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422号令)第六条

29、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9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30、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44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

31、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444号令)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32、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号令)第三条

3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第1号令)第十九条

34、《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35、《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2号令)第九条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六条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六条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三条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2号令)第四条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4号)第五条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三条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3号令)第四条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25号令)第四条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四条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42号令)第四条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0号令)第十条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85号令)第二条、第三条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86号令修订)第三条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86号令修订)第四条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1号令)第二条

5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5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供应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五十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法》第四条

2、《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3、国务院《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三条

4、国务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第三条

5、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四条

6、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四条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第十二条

8、《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

9、《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三条、第十五条

1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二十条

1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4号令)第三条

1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十八条

1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40号令)第十条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41号令)第四条

1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51号令)第三条

1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

1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第3号令)第三条

19、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1号令)第十六条

20、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第13号令)第二十六条

2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第十一条

22、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第八条

23、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第14号令)第二条

24、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17号令)第三条

25、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22号令)第五条

26、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29号令)第二条

27、国家质检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第三条

28、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号令)第四条

29、国家质检总局《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54号令)第三条

30、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61号令)第五条

31、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63号令)第四条

32、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三条

33、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令)第三条

34、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76号令)第二十六条

35、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令)第二十二条

36、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第六十条

37、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80号令)第七条

38、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81号令)第四条

39、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令)第四十条

40、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87号令)第四条

41、《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7号令)第八条

42、《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3号)第四条

五十五、地区纤维检验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四条

2、国务院《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40号令)第八条

3、国家质检总局《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3号令)第三条

4、国家质检总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9号令)

五十六、地区气象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气象法》第五条

2、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348号令)第四条

3、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4、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三百七十六项、三百七十八项

5、《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条

6、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四条

7、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6号令)第三条

8、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7号令)第四条

9、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四条

10、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四条

11、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0号令)第三条

12、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11号令)第二条

13、中国气象局《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12号令)第三条

14、中国气象局《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四条

15、《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政府令第65号)第四条

16、《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

17、《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政府令第118号)第五条

五十七、银监委喀什监管分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二条、第七条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二条、第七十四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三条、第七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