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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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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通知》(工商(1990)132号)下发后有关十七个省市试点单位积极筹备做了大量工作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正在顺利展开其中湖北省上海沈阳成都南京常州市六个试点单位已筹备完毕即将开展代理业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商标代理制保证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实践情况需要对一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标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商标事务所在试点期间代理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及其它有关事宜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及注销注册商标(三)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四)商标案件(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六)商标设计和商标咨询(七)依有关规定确定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三关于代理区域范围问题在商标代理制试点期间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商标事项转为由商标事务所代理但不得跨地区代理省会所在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本市范围内商标事宜对《商标法》规定不需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商标事宜如异议评审诉讼案件等商标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进行代理

四关于商标规费缴纳问题实行商标代理制地区商标规费由商标事务所统一缴纳新申请商标采取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交纳办法即申请费随每件申请书同时交到商标局注册费在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交到商标局商标局收到注册费即颁发商标注册证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费用应逐件一次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交清

五商标事务所收取代理费问题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省市在由核转制向代理制过渡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筹安排做好衔接工作正式开展商标代理制省市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核转工作应停办请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代理制实行前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讲明实行商标代理制重要意义公开商标事务所办事制度和代理工作程序顺利完成商标代理制转轨工作更好地为当地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七商标事务所应按我局制订统一书式办理商标办理业务(书式见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仍沿用现行申请书式但应加盖国内代理章以示区别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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