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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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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单位、协会举办全国性的婚姻管理培训、研讨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来,一些省市民政部门相继来函来电,反映某些单位、协会通知或邀请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加培训、研讨班。这些培训研讨班收费昂贵,有的还借机推销书籍、录像带等,其目的是为本单位创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各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某些单位、协会未经民政部批准的类似通知或邀请函时,希望不要参加,并把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二、有些单位、协会或个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推销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书籍、录像带等,未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应不予购买。

三、请将本通知转发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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