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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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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所有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
  四、所有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有关申报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站(http://syggs.mofcom.gov.cn)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
  五、今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均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同上),不再另行通知。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报送。
  六、逾期未能报送且无正当理由的,商务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未报送的,今后有关“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活动和政策将不予考虑,并提请“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联系人:赵涛
  电 话:85226546
  传 真:65135992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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