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87)财税地字第00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3-23
施行日期:198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