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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请示报告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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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请示报告的复函 江西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第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查清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土地详查中的权属调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早已明确的内容,如果严格按照规程及其补充规定进行调查,其成果是能够满足以村(大队)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开展较早的省区,由于没有做权属调查,现也正在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课工作,以满足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

2.土地详查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紧密衔接。详查结束后,成果应送村、场确认,村、场据此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审定进行登记发证。除对于个别有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问题,登记工作可稍放一放,待以后逐步解决外,必须进行初始登记工作,防止详查与土地登记脱节。

3.关于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土地详查图件比例尺、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权属调查很难满足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土地登记发证单位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求按村(大队)、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若土地确属村民小组(生产队)所有,通过土地详查,又能查清村民小组(生产队)的权属情况,可以向村民小组(生产队)发放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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