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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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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1)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2)。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3),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4、附5。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木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做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附表略)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附表略)

3.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附表略)

4.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5.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4: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一、压力管道注册代码的组成结构

由管道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组成(共二十位)。

1.管道分类码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设备的类别进行分类,“长输管道为8100,公用管道为8200,工业管道代码为8300”。

2.地址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h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管道注册登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代码填写,如:“北京市丰台区为110106”。

3.登记日期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登记日期的年、月表述,其中“年”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月”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一位数的“月”前面加“0”,如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则登记日期码为:200302。

4.排序码

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类管道在同月内登记的顺序编排,从“0001”起始编排,如果同类管道(指GA、GB、GC类)的登记排序数超过9999的,则将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登记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出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次类推。

举例:

北京市丰台区一石化企业于2002年11月登记常减压车间内排序号为第106条工艺管道,则该条压力管道的注册代码为:

“83001101062002110106”。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

2.使用编制

本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负责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3.编号的结构

由特性码、地址码和排序码组成(由八位汉字、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3.1特性码:

由一个汉字,两位英文字母表示。首位汉字为“管”,第二、三位的英文字母代表压力管道类别(GA、GB、GC)。

3.2地址码:

由一个汉字和一位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汉字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辽宁省简称“辽”,第二位英文字母代表省内各地市(由各省自行规定)。

跨省的长输管道地址码由管道起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组成。如管道起点省为陕西省,终点为北京市,则地址码为陕京。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地址码可参照执行。

3.3排序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地市内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顺序编排,从“001”排到“999”。

跨省的长输管道由总局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由长输管道所在的省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4.举例

如:大连市英文字母代号为B,大连市开发区一石化公司到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排序数为8的一套装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则该使用单位该套装置压力管道的使用证编号为:“管GC辽B008”。

陕西省至北京市的长输管道到总局办理的排序数为8,则该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管GA陕京008”。

附5: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盖公章。

一、《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汇总表编号: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1”;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2”(使用登记证编号见本规则附4《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2.使用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名称或压力管道业主姓名。

3.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4.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民航系统下属单位的,分别填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航;按隶属关系为其他部门的填其他。

5.行业:按照其所属行业填写,如:填写石化、石油、冶金、化工、机械、电力、燃气、轻工、纺织,其他行业填其他行业。

6.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7.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管理的单位人员姓名。

8.经办人:指使用单位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的人员。

9.工程(装置)名称:填写管道工程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0.登记日期:填写登记的日期。

11.审核日期: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的日期,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12.管道名称:按1.有设计资料的,按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2.企业已编制名称的,按已有名称填写。

13.管道编号: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

14.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5.安装年月、投用年月:填写管道安装、投用的具体日期。

16.管道长度: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

17.设计/操作条件:填写设计和操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10MPa,实际使用最高操作压力为4MPa;则填10/4;设计温度为400℃,实际使用最高操作温度300℃,则填400/300。

18.焊口数量:填写登记单元管道的实际的焊口数量。如埋地、保温层等特殊情况暂无法准确查明焊口准确数量,可按照管子长度进行粗略统计,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19.管道级别: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级别划分规定填写。也可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20.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核定的等级填写,如1、2、3、4等。

21.监检/检验/评定单位: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名称;对管道进行了安全评定的,填写安全评定单位名称。

22.管道注册代码:按照附4《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23.下次检验日期: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检验的日期。

24.注册登记机构盖章:由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25.注册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

1.登记表编号:可采用省简称加市的代号加压力管道类别(GA、GB、GC)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辽宁沈阳市2002年所登记的顺序为0001条GC类压力管道,可编为辽AGC20020001。

2.注册登记机构: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

4.管道注册代码: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5.更新日期:指注册登记表最近一次的更新日期。

6.单位内部编号: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内部规定的编号。

7.注册登记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8.使用单位: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9.产权单位:对管道的使用和产权不是一个单位的,要填写产权单位。

10.使用、设计、安装、产权、监检、检验、建设、监理、检测、返修单位代码:填写以国家规定,由有关机构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1.使用单位地址: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2.安全管理部门: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3.安全管理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4.管道名称: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5.管道类别和管道级别: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16.监检机构:填写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

17.所属车间或装置:填写管道所属车间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8.管道编号: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9.管道规格:填写管道的公称直径及壁厚(如:Φ159×6),单位:mm×mm。

20.管道起点:填写本条管道的起点。

21.管道止点:填写本条管道的终点。

22.管道长度: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3.管道铺设方式:填架空或埋地。

24,焊口数量: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5.探伤比例:安装执行规范规定的探伤比例。

26.保温(绝热):填写保温或绝热。

27.防腐方式:填写外涂层、内涂层、阴极保护等。

28.标识:管道按照标准所采用的标识。

29.单线图号: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为登记单元的走向图,工业管道为登记单元的单线图。

30.主要管道元件和设施及装置: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填写登记单元所属和与登记单元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阴极保护装置、截止阀、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工业管道填写所属登记单元的膨胀节、阀门、法兰、密封元件、阻火器、安全阀、爆破片、支吊架等。

31.检验单位:填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单位。

32.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33.检验类别:填写最后的检验类别,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34.主要问题:填写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腐蚀、变形、裂纹、泄漏、材质劣化等。

35.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6.事故类别:填写爆炸(重大)、严重、一般等。

37.事故处理情况:结案、未结案。

38.返修单位:填写承担修理、改造等返修施工单位。

注: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无法填写内容的填写“无”,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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