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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国台函[2005]2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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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函(2005)43号悉。经商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为了扩大和便利福建沿海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缩短海上运输距离,原则同意将泉州港石井港区建成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石井客运口岸建设须纳入“十一?五”口岸扩大开放规划,并建成相应客运设施,设立国家口岸查验机构,经国家验收并正式批准后,方能作为对台开放客运港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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