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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肖碧文等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8-03

施行日期:2001-08-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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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肖碧文等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湖南省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肖碧文、戴利旗、张逸龙和董事杨泽忠、刘伏生、章胜汉、张林、钱方根、陈志、李建章、陈麒麟、薛立强、邓达荣、李元龙、禹华初、孙权、田少彬、李智勇、崔湘民、李孜、曹树文、尤家兴、戴子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湖南省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股份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张家界股份公司在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一)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信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二)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三)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综上所述,在1996--1998年期间,张家界股份公司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它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张家界股份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是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张逸龙、戴利旗及其他签字董事杨泽忠、刘伏生、章胜汉、张林、钱方根、陈志、李建章、陈麒麟、薛立强、邓达荣、李元龙、禹华初、孙权、田少彬、李智勇、崔湘民、李孜、曹树文、尤家兴、戴子礼。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张家界股份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相应调整当前公司净资产;

(二)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戴利旗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逸龙处以警告;对该公司签字董事杨泽忠、刘伏生、章胜汉、张林、钱方根、陈志、李建章、陈麒麟、薛立强、邓达荣、李元龙、禹华初、孙权、田少彬、李智勇、崔湘民、李孜、曹树文、尤家兴、戴子礼分别处以警告。

上述有关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复议和讼诉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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