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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7-17

施行日期:2001-07-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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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于2001年办理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时,没有按规定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春、董事会秘书彭智辅,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明连、董事会秘书傅绍平,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雄杰、董事会秘书丁笑;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亚南、董事会秘书王华,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龙长生、董事会秘书黄德丰等10人在办理有关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职,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董事未能有效督促相关负责人员及时履行报备义务。
  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监会
20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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