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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7-22

施行日期:1997-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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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请示》(海证字[1997]第070号)及发行方案,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种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鲁政管字[1997]36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72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19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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