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23

施行日期:1996-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复审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1996]13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证监会《关于呈请复审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6]51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37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