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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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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0-01

施行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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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的基础性研究(即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决定建立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重点投资建设、改造(以下统称建设)的、高水平的、承担国防科技重要领域基础性研究的专业性研究实施室。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应贯彻军民结合方针,在确保完成国防科技预研任务的同时,积极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和民用协作研究课题。

第三条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确定建设总规模和经费概算,组织制定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设想,批准建设项目报告及计划任务书,组织建成实验室的验收,定期对投入运行的实验室工作组织评估。  (二)主管部门(指机械电子、航空航天部,船舶、核、兵器、电子工业总公司,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申请、推荐和建设项目报告评审,审核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落实建设配套资金,解决基建、外汇额度等配套条件,受委托组织建成实验室的验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性指导与组织管理。  (三)重点实验室是其所在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方面具有独立性。所在单位负责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在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力量较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国防)》(以下简称《纲要》)和国防科技预研计划需求。  入选进行建设的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国防科技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组织管理能力,科研队伍层次结构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作风。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所在单位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二章 计划程序

第五条 确定建设总规模和经费概算。国防科工委根据《纲要》和国防科技预研计划,统筹考虑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的支撑能力,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规模和经费概算。

第六条 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国防科技发展的需求,通过对主要研究方向、目标、规模及本单位已有条件的分析,向主管部门提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主管部门综合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推荐意见,其中跨部门联合实验室,由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荐。  推荐项目要注意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的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制定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设想。在部门推荐项目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及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组织制定《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设想》(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设想)。  列入中长期规划设想的项目,按照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编报、审批建设项目报告。实验室申请单位按照中长期规划设想及附件一要求,编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报告》,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评议。建设项目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立项。  编报和论证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留经费缺口。

第九条 编报、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实验室申请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告及附件二要求,编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建成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进度要求,将建设工作分别纳入国防科技预研计划、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及相应的预决算渠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由国防科工委与主管部门共同投资,并按一比一的比例分担。  建设资金用于科研、试验条件的建设,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提前或同步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所需仪器、设备应尽可能立足国内,自行研制。确需从国外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等,由主管部门审批,列入本部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等需在国内安排研制的,列入所在单位科研计划或外协任务计划;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纳入主管部门物资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明确责任制,确定负责人,严格按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2至3年。实验室建成后,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并按附件三《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的要求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把关,防止超支。若因计划不周或使用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建设经费超支的,其超出部分由实验室建设单位自付,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建设进度或造成经费超支的,应及时提出报告,由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检查,视情况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对于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由国防科工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的组织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高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委员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名,主管部门聘任,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0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的委员一般不得超过二分之一;联合实验室各联合单位的委员一般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把握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计划草案,研究和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和措施,推动人才和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财务开支、人员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名,主管部门聘任,报国防科工委备案,任期3年。实验室主任可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实验室可配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实验室所在单位聘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及相应的事业费指标。实验室的固定人员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并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吸收组织外单位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承担国防科技预研计划项目和预研基金项目为主,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其它项目及横向(包括民用)协作项目,视情况也可以开展一些自选课题的研究。以上各类研究项目按有关管理渠道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同时,就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实验室之外的课题组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可在仪器设备租用费等方面酌情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经济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同时,实验室应充分发挥设备、人才优势,创造条件,自筹部分运行及设备更新资金。  实验室的技术更新改造,应纳入本部门相应的计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实验室要制定合理的仪器设备租用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管理,按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应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下,每年可向有关单位发布研究成果通报。            第六章 评估和管理信息统计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运行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第一次评估在实验室建成验收运行2年后进行)。对在科研工作上作出重大贡献和能够集聚人才的实验室,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将根据财务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并视情调出国家投资的仪器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从项目建设开始就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告要求及指标另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国防科工委。  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报告(略)

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略)
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略)

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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